備受建筑業矚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進入了規范化、法治化的新階段。該《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推進工程建設組織模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我們有幸邀請到參與《辦法》起草的核心專家之一,對文件的關鍵條款與深遠影響進行權威解讀。
一、 明晰權責,破解“發包風險不合理轉移”難題
起草人指出,長期以來,部分工程總承包項目存在建設單位(業主)利用優勢地位,通過合同條款將大量未知風險轉移給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情況,如不充分的地質資料、過高的性能指標要求等,導致爭議頻發。《辦法》對此予以重點規范,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專家強調,此條款的核心在于劃定了風險分擔的“紅線”,強調建設單位應承擔其應負的、特別是由其所提供基礎資料和要求所引發的風險,為總承包單位提供了明確的合同談判依據和法律保障,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場環境,引導各方專注于工程本身的質量與效率提升。
二、 強調“雙資質”,護航工程整體質量與安全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設計、施工兩張皮”、責任追溯難等問題,《辦法》明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起草人解讀稱,這一“雙資質”要求(或聯合體模式)并非簡單地提高門檻,其根本目的在于確保工程總承包單位具備覆蓋設計、采購、施工全過程的綜合技術與管理能力,能夠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進行系統性統籌和一體化負責。
“這避免了以往僅具單一資質單位牽頭時,對另一關鍵環節控制力弱、協調成本高、責任界定模糊的弊端。”專家表示,“雙資質”要求促使企業向真正的工程總承包綜合服務商轉型,從源頭的設計優化到末端的施工落地實現深度融合,從而從根本上保障工程的整體品質。
三、 規范發包條件,倡導“概算控價”與合理工期
《辦法》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階段和條件作出了細化規定。起草人特別指出,《辦法》鼓勵在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完成后進行發包,尤其是強調“建設單位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發包,并以審定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控制投資的主要依據。
專家解釋,明確以概算為投資控制基準,改變了以往部分項目在投資不確定、方案不穩定的情況下倉促發包,導致后期變更頻繁、投資失控的局面。這要求建設單位前期工作必須做深做實,也為總承包單位的報價和履約提供了清晰、穩定的預期。《辦法》明確要求建設單位需確定合理的工期,不得任意壓縮,這為保障工程科學施工、確保質量安全奠定了制度基礎。
四、 落實主體責任,強化項目經理終身責任制
在責任體系方面,《辦法》進一步強化了工程總承包單位作為項目實施主體的核心責任,規定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全面負責。起草人著重提到,對于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人員,不僅要求具備相應執業資格和業績,更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這意味著,項目經理的責任鏈條被極大地延長和壓實了。”專家表示,終身責任制的強調,將設計、施工等環節的質量安全責任更緊密地凝聚于項目經理及總承包單位一身,倒逼其必須建立完善的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審慎選擇分包單位,并確保設計施工的高度協同,從機制上防范質量安全隱患。
起草人認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對近年來工程總承包實踐經驗的與升華,其核心邏輯是“規范發包、公平風險、強化能力、落實責任”。它不僅僅是一部操作指南,更是一份行業轉型的綱領性文件,旨在引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從傳統的割裂式承包向高效、集約、負責的工程總承包模式健康發展。隨著《辦法》的深入實施,預計將有力推動建筑業企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促進建筑業持續高質量發展,最終為社會奉獻更多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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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25 10:42:19